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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5 9:43:00

最高法发布行*诉讼法司法解释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行*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华北京4月27日电


    (徐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解释对行*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针对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对于行*诉讼法新引入的行*协议诉讼,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对行*协议进行了界定;二是规定了行*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三是明确了审查行*协议的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行*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方面,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行*机关。


    李广宇表示,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争议以及与行*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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