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罪时的私权救济
摘 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问题,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但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况下,附带进行的民事诉讼将出现程序运行复杂、实体权利救济困难的问题。承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离的正当性,赋予刑事诉讼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论文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罪;私权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5)
作者简介:时忠,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检察员;王俊爽,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副科长、助理检察员,主要从事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将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合并到同一法庭程序中进行的特殊诉讼制度。一般情况下,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刑事被确认,则被告人必然承担侵权,附带民事部分只需要解决赔偿范围及比例问题即可,诉讼效率也得到提高;但如果刑事诉讼活动认定被告人无罪,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将无法享有上述诉讼便利,且其私权主张的实现将受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种种制约。因此,有必要深入讨论被告人无罪时是否需要继续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私权救济。
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救济私权的得与失
1979年,我国就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法典形式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此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尚在襁褓之中,所以设立附带民事制度是要“在观念层面告知、提醒民众,在追究罪犯刑事的同时有权获得物质赔偿,另一方面在行为层面解除了受害人寻求救济无法可依的窘境,协助受害人实现这一权利。”①在法条设置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章的法条仅有2条,仅仅为体现普法与解决私权救济途径的有无问题,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最初动力。
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私权救济有关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一是未能很好地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如何合并审理的问题。附带进行的民事诉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基于公权优先及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就只能看到附带进行的民事诉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紧凑节奏进行,而无法体现案件管辖、举证、证明标准、辩论原则等民事诉讼的特征。二是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寻求私权救济,将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该私权救济的范围严格限制在物质损失的范畴之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都将不予受理。这就进一步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且剥夺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权利。
虽然存在重大不足,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调研报告,2000年至2005年期间,该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从38.51%提升到66.43%。②这是因为,实际运行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展现出其存在的价值。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升了诉讼效率。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在同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刑事,因犯罪而引起的民事就可以随之解决,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避免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节约了诉讼开支。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一旦确认了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赔偿的诉求就有了公权力背书,更加容易实现;且刑事诉讼较民事诉讼更加讲求及时性,这有利于被害人尽快拿到民事赔偿。从救济效果上讲,在一个诉讼中,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及时赔偿,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及司法权威的树立。③
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私权救济的冲突与困境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方向一致,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了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效果上的合目的性。但如果被告人在诉讼中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则这种制度原本体现出的价值也就消失殆尽了,且进一步放大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原有的缺陷。
(一)证明标准不一导致认定事实相互矛盾
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被告人有罪时很少被讨论,因为被告人有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充分条件。但如果认定被告人无罪,那么就必须回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的问题。如果一致,犯罪不成立则民事侵权不能成立;反之则犯罪不成立时民事侵权仍然可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损害赔偿之债,民事确定还是要以民事法律为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这与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同。简而言之,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较高,而附带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较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过程中,如果同时适用两种证明标准,就有可能导致由一个行为认定出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二)证明对象扩张导致被害方举证加重
证明对象是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明予以证实的事实情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负责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的事实,一旦犯罪事实成立,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附带民事诉讼,故侵权事实当然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证明对象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范围和数额。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只需要提供一些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证明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的财产价值证明即可。但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这种诉讼便荡然无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首先需要证明的事实是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在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下,提供各种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对象的增加,加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负担,特别是在被害人死亡,由被害人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时,因对侵权事实缺乏直接的了解,举证难度更是大为增加。 (三)证据类型转化导致诉讼效率降低
将刑事和民事问题放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解决,并不意味着刑事、民事两种诉讼程序完全地融合和混同。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明由控方承担,刑事诉讼证据也基本由控方掌握。一旦法庭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控方缺乏证明侵权行为的义务,不会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明程序。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将承担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将不可避免地依靠控方通过国家公权收集的刑事诉讼证据进行证明相关事实。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不同,大量已经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质证的证据,仍然需要在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重新质证才能加以认定。显而易见,依据刑事和民事不同诉讼要求进行的证据类型转换与诉讼效率原则背道而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减少诉累的目的无法实现。
三、被告人无罪情况下私权救济的思路与结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被告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是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方向不一致的特例。为了更好地救济私权,提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合理性,有必要将该类特例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剥离出来,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实现基本的诉讼正义。
(一)被告人无罪时刑民分离的价值分析
加强人权保障是世界范围内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总体趋势。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该原则保障的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也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告人无罪情况下,原本预想中的刑事不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的前提被消解,民事诉讼失去了继续依附于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若执意继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理民事案件,只会让诉讼程序变得复杂而混乱、诉讼效率降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实体权利实现无望,这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只有解除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的依附关系,由独立的民事审判程序来认定侵权事实,才能回归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
(二)被告人无罪时刑民分离的实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百六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未撤回起诉的无罪案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无罪案件,附带民事部分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种处理方法显然与《刑事诉讼法》产生了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刑事诉讼法》九十九条规定,只有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附带”的前提,如果法院依据刑事证据规则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就无从提起,随之只能得出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
(三)被告人无罪时刑民分离的实践路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味坚守刑事与民事合并处理的观念,既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与现行法律规范相违背。一旦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在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之前,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选择自行撤诉,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民事诉权,以确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 注 释 ]
①谢佑平,江涌.质疑与废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J].法学论坛,2006(2).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对策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07(7).
③杨立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再修改[J].人民检察,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