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委员提交了名为《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该提案一出,民声鼎沸,支持者众多。
该提案认为,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单身女性并不享有“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而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男性无论是否已婚,均可基于“生殖保健”或“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之目的申请保存精液。
彭委员进一步建议,修改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仅“夫妇”有权进行人工生殖的规定,同时允许已婚夫妇和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女性生育平等的选择机会。
彭委员的提案可谓句句说在女权人士的心坎里,为什么男性有权冷冻精液,女性却不能“冻卵”?这绝对是新时代对女性的歧视和侮辱。
彭委员的提案以女权为视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该提案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简单述之一二,以求共同探讨。
首先,彭委员混同了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与允许单身女性进行人工生殖两者的概念。仔细推敲发现,两者之间的区别岂止十万八千里,后者会遇到比之前者更为巨大的社会和伦理挑战,并非一句简单的女权问题所能涵盖。
“冻卵”是为了将卵子暂时保存,以备将来孕育所需,是对女性生育能力的补充,是一种简单的,较为初级的辅助生殖技术,允许“冻卵”可能会为地下卵子交易市场大开方便之门,以及引发针对女性的犯罪以及非法代孕等让伦理界非常头疼的几个问题。而单身女性人工生殖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从“冻卵”到受精,到胚胎移植,最终到婴儿出生的整个过程,面临的法律和伦理风险更为严峻。允许单身女性通过人工生殖实现生育与我国传统价值、公序良俗不相符合,届时会有大量的“天然单亲婴儿”出生,这对整个人类社会道德礼法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这也是以现在的医学水平无论是“冻卵”,还是单身女性人工生殖,在技术层面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实操层面却存在巨大障碍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对这两个问题宜分开研究,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冻卵”给女性群体带来的伤害,可能远大于一句空洞的“男女平等”所带来的心理满足。
(一)女性天生柔弱,容易被作为犯罪对象。
举一个对男性和女性进行差别保护的例子:我国刑法坚决打击强奸罪、拐卖妇女罪等暴力犯罪,并且这两种罪名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虽然男性未被纳入强奸罪和拐卖罪的保护范围,但大部分男性同胞并没有觉得受到不公待遇,虽然社会上不乏呼吁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和拐卖罪保护范围的呼声,但也是极小众的。
鉴于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种种差别,当我们在制定一项针对女性同胞的社会制度时,首先应当考量这种制度给女性带来的有别与男性的风险,以及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措施在制度层面对这种风险进行化解,而非一味地追求男女平等的表象一致。
(二)卵子的稀缺性,使得女性更容易被当做犯罪对象。
法律上允许“冻卵”恰恰会将女性同胞推入更加危险的境地,相反,冷冻精液对男性并不会起到相同的效果,因为男性精液相比女性卵子来说,重要性实在是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造成目前男性可以冷冻精液,而女性却无权“冻卵”局面的原因。
男性一次射精产生的精子数以亿计,而且男性可以在较长的生命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生育能力,因此,允许男性冷冻保存精液并不会对社会以及伦理道德等层面产生显著影响,也不会产生以男性或精液作为犯罪对象的法律风险,那么这样的制度当然更容易出台。
而女性卵子数量本来就不多,在其出生时数量就已经固定,并且只会越来越少,每位女性一生排出的成熟卵泡数量不足个,具有稀缺性,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炒作并作为利益交换的工具。
举个例子,如果有一天国家出台*策,允许民间收藏砖头,那么如果你在路边看到一块漂亮的砖头,你会去捡吗?我想大部分人是不会的。但如果地上是一块美玉,我想情况可能就大不相同。
再次,“冻卵”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在制度层面尚不健全,“冻卵”条件尚不成熟。
年,原国家卫计委